01 合同當事人拒簽合同的處置
采購人拒簽合同
采購人不得隨意拒絕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根據《政府采購法》,采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中標、成交供應商拒簽合同 1. 中標、成交供應商拒簽合同的原因 (1)因市場行情變化或者投標(響應)失誤,因而寧愿放棄合同; (2)受采購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脅迫,不得已放棄合同; (3)采購過程存在串通行為,主動放棄合同; (4)發生了不可抗力導致中標、成交供應商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放棄簽訂合同。 2. 常見的表現形式 (1)以市場行情變化(包括產品型號規格停產)或者投標(響應)失誤名義,書面申明放棄合同; (2)無正當理由而拖延,未在規定時間內與采購人簽訂合同。 實踐中以不可抗力名義,提出附加條件,拒不提交履約保證金(采購文件有要求的)拒簽合同的并不多見。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但是,這不意味著供應商中標或成交后可以隨意拒簽合同。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將要被依法追究,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給了采購人兩種選擇。 采購人在如何行使這一選擇權時,應針對中標、成交供應商拒簽合同的不同情形,合理地行使權利。財政部國庫司《關于采購人是否有權順延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等問題的函》對哈爾濱市財政局《關于采購人是否有權順延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有關事項的請示》作了可操作性的答復。 該答復歸納起來: 一是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無需向財政部門報批; 二是采購人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供應商違規行為,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供應商法律責任; 三是政府采購活動或中標供應商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遞補供應商的經濟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確定是否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或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